首先聲明,我不是律師,只是從前也曾被某商標蟑螂騷擾過,所以對商標權下了一點時間去瞭解。諸位茶友中如果有律師或法律專長者,歡迎提出指正意見。tea,t4u( O/ ]5 L# u. q3 ` A3 w% U1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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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 M4 h1 X, x5 h& Y Ntea,t4u從43樓附件的圖檔可知,該委託授權書重點有4:tea,t4u/ V" T) r: H.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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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擔商標專用權註冊登記的全部費用. a$ t! O; n7 ]* E, u* L7 E: I
2. 不得將上述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及到台灣地區以外的任何國家或地區註冊www.t4u.com.tw% _- L2 @$ W7 d' o0 G" ^% Q
3. 不生產或委推他人生產使用該商標的產品或在採購他人的產品上使用該商標
; v; X( D/ k/ F* ^; \: V% {& L4. 不發生一切有損於上述4個商標(指寶焰、松鶴等商標圖案)權益及聲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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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b6 T4 a# j6 Z2 w, k; P) itea,t4u1、2兩條是下關沱茶集團公司和商標被授權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本案討論和爭執的重點無關,可以忽略。和諸位茶人比較有切身關係的是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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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 L2 o" Q0 J% V4 ^不生產或委推他人生產使用該商標的產品或在採購他人的產品上使用該商標Tea For You 茶藝論壇: f( U6 ?6 O/ h7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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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商標合法使用權,是指該商標被授權者可以合法使用該商標貼附在正當的商品上販售,例如從下關沱茶集團所進口的相關商品,可以在相對應的產品包裝上貼上該公司的註冊商標。例如從下關沱茶公司買進的緊茶,可以在茶品販售包裝上合法貼附「寶焰」的商標,但如果其他不對稱商品 (如下關生產之茶餅、或是從其他買入之茶品),就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tea,t4u& q+ I1 a u3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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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該授權書從頭到尾都只有提及「商標」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沒有下關集團所授與之「獨家銷售」的權利,換言之,郭先生應該只擁有下關4個商標的合法使用權,並不得因此聲稱擁有合法的獨家銷售壟斷權利。「商標權」和「獨家代理銷售權」是不同的兩種法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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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z2 U5 P1 m' T# B. D" v' Vtea for you版上許多茶人手上所擁有的下關沱茶商品, 許多是屬於「真品平行輸入」的茶品,也就是一般俗稱的「水貨」。「水貨」為業者從國外購買後,經由合法進口方式進口至台灣,惟其業者並未與國外原廠業者有授權販賣之關係。然其所輸入者為「真品」,而商品上之商標乃為於外國生產者製造時適法所貼附,相較於仿品乃仿冒人未經授權情形下擅自貼附之情形不同,所以並無該平行輸入商品上之商標有侵害內國商標權人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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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2 \$ `. R1 l- p. n$ |+ z" {tea,t4u上述的意思用白話一點解釋,就是假如當初我從大陸下關沱茶公司直接買進的下關茶品,上面的商標是下關沱茶公司在生產過程中自行貼附的,完全合法,那是茶品的一種身分認證,台灣地區的商標被授權者不得依此主張我從大陸下關公司直接購買的寶焰、松鶴等茶品是仿茶或是非法。(←被受權者直指控授權公司直接出產的商品為假,那也太可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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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去找一些亂七八糟、不明身分的仿茶,在茶品上面貼有寶焰、松鶴等商標圖案,又有銷售圖利行為,那台灣地區的商標被授權者才可以依法行使其「商標權」所賦予的權利。' }9 i! s) u8 W0 M; E$ X3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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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法律也有「不溯既往」的原則,台灣地區的下關4種茶品商標在註冊行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主張從前相關的商標使用權為不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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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7 o% c5 R6 x9 C- atea for you換言之,本案的爭執焦點,其實是兩造各有不同的立場。台灣地區的商標被授權者只擁有合法使用下關沱茶公司所授權的4個商標權利,可以依此打擊假茶或是仿茶,但是若因此擴張成獨家銷售的壟斷權利,認為「全台灣只有我可以賣下關這4種茶品」,那就……太超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