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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uest from 218.164.197.x 於 2010-5-1 19:10 發表 肥喔,嘿嘿,你也懂肥喔,嘿嘿嘿,他被你跟貼是他的不幸,這泡茶擺明著失敗茶,被你跟貼之後,它就變得一無是處。哈哈哈,喜愛這泡大霸者的不幸喔,花大錢,比越南茶還不如
朋友......
您的言論「.......這泡茶擺明著失敗茶,被你跟貼之後,它就變得一無是處。哈哈哈,喜愛這泡大霸者的不幸喔,花大錢,比越南茶還不如」侵害對方權利致使對方的商譽和業績造成影響,人家是可以依法提出告訴向您求償的喔
介紹您認識一下: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