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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參考一下.

這兩大龍頭企業怎麼解讀:


華剛製茶廠:

http://tea026.tctea.org.tw/index.php?module=intro&mn=1


雙金天龍製茶廠:

http://www.sk-tea.com/page.asp?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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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您如何解讀
蔣爵陽 發表於 2011-3-10 21:41



    [榮]字輩,福壽長春茶,一句話,太好賣又貴也不夠賣.

陳董的,品質向來穩定,沒有喊聲是分不到茶的.到高雄巴結[董娘]比上山有用.

杜理事長的,2代當家,氣象全新,ISO加持,布局全世界.


我的客人都稱[么壽山]..................不呷ㄟ么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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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大家也不用驚恐..
到山上產地茶農们稱農場邊許多民間種植的茶也多以福壽山茶稱之.....可能因茶園沒地名 ...
夢幻茶 發表於 2011-3-10 18:26



    林兄所說即是.

一進購票亭,放眼看過去.

在漢庄那一片大茶園.

不叫[福壽山]難道要叫[天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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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兄所說即是.

一進購票亭,放眼看過去.

在漢庄那一片大茶園.

不叫[福壽山]難道要叫[天池]嗎????? ...
志識恆號 發表於 2011-3-11 00:14



    坊間出現:

[福壽梨山茶][梨山茶][福壽高冷茶][福壽黎山茶]這四個公版罐居多.

其中以竹山麒麟[福壽梨山茶]這私人公版最久,也最多人使用.

已經有20年了.退輔會從不知賣給誰到現在不知哪裡找茶來賣.

為什麼沒有提告[侵權]問題?????

這是要思考的.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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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提告不代表合法或合理
不能把"沒提告"當混水摸魚或魚目混珠的合理化說辭.

另外
"退輔會從不知賣給誰到 ...
射過溪 發表於 2011-3-11 17:26



    先瞧一篇判決文:[第一段]

【裁判字號】98,訴,347
【裁判日期】990211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47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福壽山農場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
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南投縣仁愛鄉○○段49之1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
49-10部分所示面積3077平方公尺之茶園、坐落南投縣仁愛鄉○
○段49之11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49-11部分所示面積420平方公
尺之茶園、坐落南投縣仁愛鄉○○段50之4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
號50-40部分所示面積366平方公尺之茶園之地上物均予移除,並
將上開土地交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一月一日起至交還第一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肆
佰陸拾肆元,不足一月部分,應按日數比例計算給付。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佰肆拾伍元,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零
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壹佰元為被
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仟柒
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
(一)系爭坐落南投縣仁愛鄉○○段49之10、49之11、50之40地號
等三筆土地均屬國有土地(下稱系爭三筆土地),原告則為
系爭三筆土地之管理人,原告既為系爭三筆土地之管理機關
,自得本於管理人之地位,代為行使土地所有人之權利,此
有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537號及69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
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詎被告自十餘年前起即無權占有系爭三筆土地作為種植茶園
使用,屢經原告要求返還土地均遭拒絕。按所有人對於無權
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
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
法第767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長期無權占有系爭國有土地
,屢經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均無效果,爰依民法第767條
規定,請求被告移除系爭土地之地上物並返還土地。
(三)被告自十餘年前即無權占用系爭三筆土地,受有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利益,原告則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為此乃依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所受利益。原告請求不當得
利之標準係依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經管國
有不動產提供使用處理原則」第五項第(二)點規定,即土地每
年使用費為申報地價百分之五之標準計算,計算被告所受五
年不當得利之數額如下:
1、94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止:
因申報地價為每三年一次,故94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之
不當得利應以93年所公告之申報地價新臺幣(下同)45元為
據(適用期間為93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
依此計算,系爭三筆土地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45元,合計
面積為3863平方公尺,此一期間不當得利之數額為1萬7384
元(45 ×3863×5%×2=17384,四捨五入)。
2、96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止:
此一期間應以96年所公告之申報地價48元為據(適用期間為
96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
依此計算,系爭三筆土地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48元,合計
面積為3863平方公尺,此一期間不當得利之數額為2萬7814
元(48 ×3863×5%×3=27814,四捨五入)。
3、99年1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
本件98年11月5日起訴時,99年度之申報地價尚未公告,應
以96年度之申報地價為計算標準(即每平方公尺48元)。
依此計算,被告自99年1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每年所
受不當得利之數額為9271元(48×3863×5%=9271,四捨五
入),依此計算每月不當得利之數額即為773元(9271÷12=
773,四捨五入)。
4、綜上所陳,被告所受五年內不當得利之數額即為4萬5198元
(17384+27814=45198),另自99年1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之
日止,每月不當得利之數額為773元。
(四)綜上,故為聲明:一、被告乙○○應將坐落南投縣仁愛鄉○
○段49-10地號(面積3077平方公尺)、同段49-11地號(面
積420平方公尺)、50-40地號(面積366平方公尺)之地上
物移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5198
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應每月給付原告
773元。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對於第一、二項之
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經營系爭三筆土地,均具有正當權源,被告在系爭土地
從事耕作已十餘年,係信賴政府農地放領政策,並得原告之
同意。當初原告表示被告可以放心投資經營,事後可優先承
購或承租,導致被告相信原告之政策,從事大量經營投資,
付出無限心血,經被告之父親以至被告歷經兩代。原告不得
因事後政策變更不再受理,而侵害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
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原告曾表示因政策改變,須收回
造林,被告仍願為原告配合政策從事造林,但原告卻始終無
法確定其收回系爭土地之用途,並違反當初之承諾,執意收
回土地,實有違民法上之誠信原則。
(二)綜上,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返還系爭土地,其前提
為無權占有,惟被告具有正當權源,並非無權占有,反而係
原告違反誠信原則,原告之請求顯屬無稽,故為聲明:一、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擔。
貳、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系爭坐落南投縣仁愛鄉○○段49之10、49之11、50
之40地號等三筆土地均屬國有土地,原告為系爭三筆土地之
管理機關等情,業經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3件為證
,堪信為真實。按國有財產撥給各地國家機關使用者,名義
上雖仍為國有,實際上即為使用機關行使所有人之權利,故
對於是類財產,應准由管領機關起訴,代國家主張所有權人
之權利(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680號判例及71年度台上字
第5035號判決參照)。原告為國有財產土地之管理及使用機
關,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決)意旨,即有行使所有權權能
之權利能力。又原告主張被告占有系爭三筆土地如附圖(即
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民國98年12月1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編號49-10部分所示面積3077平方公尺、編號49-11部分所示
面積420平方公尺、編號50-40部分所示面積366平方公尺,
於其上種植茶園地上物等情,經本院會同南投縣埔里地政事
務所人員勘驗現場製作98年12月18日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4
幀並有現場空照圖1件在卷可稽,且經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
所以98年12月30日埔地二字第0980016068號函檢送98年12月
1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佐,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上
開主張,亦堪信為真實。
二、又原告主張被告占有使用系爭三筆土地如附圖所示,係無權
占有等語,被告則否認為無權占有。經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以無權占有為原
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
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
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
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如不能證明,則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
理由(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72年度台上字第25
1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系爭三筆土地為國有土地,而原
告係管理機關,業經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此為兩造
無爭執之事實,被告抗辯其占有係有正當權源,自應由被告
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被告辯稱其在系爭三筆土地從事耕作已十餘年,係信賴政府
農地放領政策,並得原告之同意云云。查證人即被告之父謝
鍾清固證稱系爭三筆土地係伊在民國75年間退伍後,行政院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辦理讓退伍軍人可以
抽籤耕作福壽山農場,伊是抽籤分到系爭土地的位置,當時
土地上沒有任何的標誌,是一個概括的位置讓伊耕作,系爭
土地原本是雜木及草叢坡地,退輔會所屬農場告訴伊自己去
分配地界開墾,耕作幾年後,伊年紀大了沒有力氣可以耕作
,所以交給被告來耕作等語(見本院98年12月3日言詞辯論
筆錄)。惟查,證人謝鍾清係於84年1月間由行政院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福壽山農場即原告配耕坐落南投縣仁愛
鄉○○段50之10地號土地,謝鍾清嗣於同年3月間向退輔會
申請放領上開配耕之土地,經退輔會核准放領,而於同年5
月17日登記為上開50之10地號土地所有人,謝鍾清並於84年
8月11日簽立「保證切結書」予原告,內容載明「立具切結
書人謝鍾清,已在福壽山農場領取土地所有權狀,非土地所
有權狀登錄外之其他農場土地願自動放棄一切權利」等語,
此有原告提出之退輔會福壽山農場84年1月之場員配耕土地
清冊節本、農場辦理開發農地放領承領農戶調查表及放領農
地調查表、謝鍾清申請承領配耕農地之申請書、農場辦理開
發農地放領承領農戶清冊、放領土地清冊、承領農地證明書
、謝鍾清84年8月11日簽立之保證切結書、上開50之10地號
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均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又依卷附系爭
土地及同段50之1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及空照圖所示,謝鍾清
所承領之同段50之10地號土地亦經開墾耕作無訛。是以,證
人即被告之父謝鍾清所證述其受配耕之土地,並非系爭49-1
0、49-11、50-40地號等三筆土地,縱證人謝鍾清曾逾越配
耕土地範圍而占用系爭三筆土地,亦不能認係已得原告之同
意而使用系爭土地,本即無權占有,被告接續占用系爭土地
,自無從繼受任何占有土地之合法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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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瞧一篇判決文:[第一段]

【裁判字號】98,訴,347
【裁判日期】990211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志識恆號 發表於 2011-3-11 17:41


[第2段部分]


    【裁判字號】98,訴,347
【裁判日期】990211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47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福壽山農場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
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三)又被告另以其占有系爭土地從事耕作已十餘年,其係信賴政
府農地放領政策,應受信賴保護,且原告違反承諾執意收回
土地,有違民法上之誠信原則等語置辯。按權利之行使,不
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
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
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
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
,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
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5號判決
意旨參照)。又所謂誠實信用之原則,係在具體的權利義務
之關係,依正義公平之方法,確定並實現權利之內容,避免
當事人間犧牲他方利益以圖利自己,自應以權利人及義務人
雙方利益為衡量依據,並應考察權利義務之社會上作用,於
具體事實妥善運用之方法(最高法院86年度台再字第64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並未舉證其對於系爭三筆國有土地之
占有之始,有何正當占有權源,已如前述,被告之無權占有
行為本即對於所有權人對於所有物之使用、收益、處分及排
除干涉權能之侵害,除已因時效取得權利等法定情事外,自
不得主張其繼續侵害他人所有權之行為應受信賴保護而得對
抗所有人本於所有權之主張。次按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
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憲法實質平等原則之
規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配耕國有農場土地
,為對榮民之特殊優惠措施,與一般國民所取得之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有間,受配耕榮民與國家之間,係成立使用借貸之
法律關係,配耕榮民死亡或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主管機
關原應終止契約收回耕地,俾國家資源得合理運用,此為司
法院釋字第457號大法官解釋所揭櫫之意旨。在有配耕之使


用借貸情形下,主管機關猶應於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終
止契約收回耕地,俾國家資源得合理運用,況於耕地遭無端
占有使用時,管理機關為國家資源合理運用之公益而收回耕
地排除侵害,自與前揭誠信原則及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無違。
原告為系爭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而被告無權占有,原告行
使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以排除侵害,依上開說明,要無何違
反誠信原則及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可言。再按所謂默示之意思
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
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沉默,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
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最
高法院29年上字第762號判例參照)。查系爭土地國有土地
,非依法定程序無從為使用收益及處分,原告為系爭土地之
管理人,無從僅依其法定代理人或所屬人員之不作為而推論
原告有何欲與被告成立使用借貸等法律關係之法效意思;是
以,被告占有系爭土地縱未經原告即時表示反對之意思通知
,亦不能認為其單純之沈默足以與被告成立使用借貸關係之
意思合致。是以,被告上開所辯,洵屬無據。
(四)綜上,被告占有使用原告所管理之系爭三筆國有土地如附圖
所示,然被告未能就其占有使用系爭土地之法律關係舉證證
明有何合法之使用權源。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
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
之;民法第767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占有使用系爭土地既
乏正當權源,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移除地上物返還所
占用之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
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
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而無權占有他人土地
,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是請求人
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占有土地所得之利益,參照最高法院61
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意旨,原則上應以相當於該土地之租
金額為限(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09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
照)。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無權占有使用系爭三筆土地而
受有利益,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相當
於被告占用系爭土地租金之利益,於法有據。而依平均地權
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公有土地之公告地價即為申報地
價,又依行政院82年4月23日臺82財字第11153號函訂定、行


政院93年12月2日院臺財字第0930055403號函修正之「國有
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所訂立租金率標準略以:「一、
國有出租基地,自民國82年7月1日起,一律依照土地申報地
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租金。二、下列國有出租基地,均依前
述租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租金:(一)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
慈善機關、公益團體、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者。(二)外交使領
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三)身心障礙者或
其配偶,作自用住宅使用者。(四)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
使用者。(五)農民租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查被告
占用之系爭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係山坡地保育區農
牧用地,實屬與農民之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參照上開國有出
租土地租金率標準,其地租應以當期公告地價總值年息百分
之三(即租金率5%之六成) 計算損害金為適當,原告請求以
當期公告地價總值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損害金,核屬過高。
四、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
,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利息、紅利、
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
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8條前段、第130條、第12
6條、第14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租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既為民法第126條所明定,則凡無法律上之原
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時,如該他人
之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對於相
當於已罹於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即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
則,請求返還。其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仍應依前開規定為五
年,此為本院所持之見解(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60號
、85年度台上字第711號、85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82年度
台上字第3118號、78年度台上字第1262號、75年度台上字第
95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相
當租金之不當得利係以本件起訴時即98年11月5日前五年內
之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度,即原告僅起訴請求自94年1月1日
起至交還系爭土地之日止之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於上述租
金率之範圍內,為有理由,其金額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
五、綜上,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就其所占用如附
表所示系爭土地移除地上物並返還所占用之土地,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原告本於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之法律關係,請
求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之被告返還所受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如附表所示,而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7,119元,及


自99年1月1日起至交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計付原告464
元,不足一月部分,應按日數比例計算給付,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上開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准予假執行,經核於原告勝訴
部分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另本院並依職
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預供擔保,免予假執行。至於
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之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
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故不再一一論述,
並予敘明。
參、訴訟費用之負擔:原告因本件訴訟而支出訴訟費用28,345元
(計算式: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土地複丈費12,000元)
,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分有理由,一部分無理由,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規定命兩造分擔訴訟費用並依
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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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老大一樓所說.........
這是最常見被濫用與誤用的,福壽山只是農場的名稱,
隸屬於行政院退輔會底下的 ...
射過溪 發表於 2011-3-11 17:16



    真是昏倒.........都跟您說是[漢庄]了

她還不是在[福壽山農場]嗎?????


這裡的茶,民間承租業者種植,而且是在[場區]內.

這我就真的[搞不懂]了.


個有品牌.一個是[榮]字.個有商標,一個是[雙金天龍].........

哪來魚目混珠.


那這問題放大來看.

所有茶都不能叫[台灣茶]..........


一看包裝,消費者馬上知道這是甚麼?

不是最重要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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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瞧一篇判決文:[第一段]

【裁判字號】98,訴,347
【裁判日期】990211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志識恆號 發表於 2011-3-11 17:41



    引述一段場方介紹:


福壽山農場的『福壽長春茶』也相當盛名.由於福壽山農場位於標高2500 公尺地帶,因此非常適合種植高山茶,福壽山農場茶園占地13.5公頃,有青心烏龍,武夷及鐵觀音等茶葉品種,而青心烏龍又為茶園中的最大宗,只有在五,六月以及九,十月採收. 由於福壽山農場四季景色皆不同,春季-三月桃花,四月梨花,蘋果花;夏季-六月採茶,七月采桃,八月觀星;秋季-九月采梨,十月采蘋及冬茶;冬季-十二月賞楓,一月賞霧山,二月賞櫻梅,如此之勝景,也帶動了福壽山農場住宿的風潮,福壽山農場住宿漸漸趕上其他已轉為觀光發展的農場,設施完備,又將先總統 蔣公的行館,改成福壽山住宿的一環-福壽山莊,頗具特色.

本農場所種植的茶樹生長於生育臨界點之原始林處女地,土壤肥沃、無污染,亦無蟲害,加以日照充足紫外線強,適合植物生長。午後常有雲霧環繞,濕潤葉片,其含天然豐沛之養料及微量元素,又因氣候冷涼生育遲緩,故更較一般茶葉蓄積較多養份與各種維生素及芳香、味甘物質,堪稱世界之最,且午後雲霧繚繞降低茶湯的苦澀味。茶園管理采草生栽培,邊坡維持自然園
相,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煞是用心,肥料施用有機質,完全不使用化學肥料每年僅進行二至四次病蟲害生物或藥劑防治,採摘前均送相關學術單位接受農藥殘留值檢測,無殘留之虞後,方行採制作業。多年以來,均以包種式制茶法制作,所產茶菁幼嫩厚實,成品花香隱露果香飄逸悠揚,滋味甜爽甘滑而醇厚,水色金黃明亮清澈始末如一,經久耐泡最為人稱頌,幾乎是平地茶三倍,實為溫和、保健、機能性的好茶。
        因高山地區氣候冷涼,茶樹發育緩慢,每年僅於五、六月與九、十月間採制二期,所產茶菁皆以人工採摘,並在本場制茶廠調製為茶葉成品,由於品質優,產量少,廣受品茗大眾所喜愛,年年供不應求。農場茶葉包裝最先采二兩裝,帶領高山茶包裝風潮,主因攜帶方便,使用量適中,不易受潮,存藏容易等優點,深受消費者喜愛,亦廣為高價茶模仿對象,茶罐蓋上「榮」字標記代表農場屬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罐身天池達觀亭的標記與「福壽長春茶」注冊商標為農場精神標誌,不容他地仿冒;每罐均蓋採收日期,以為採收證明,整體包裝簡單明亮,招牌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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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志識恆號

真是暈倒.............都跟你講是[品牌]了

哥個...........
您舉的訴訟例子也只是"土地 ...
射過溪 發表於 2011-3-11 18:19



    我民國68年第一次喝到福壽長春茶.

就深深愛上她.

有緣在民國83年到現在,每年每季經手都有2-3百斤.

我明白一個[品牌]得過程.

也有權利說上一二句.

至於,那一句話,當然是我的甘苦談.

不足向外人道.

昨天也才幫論壇茶友調兩斤長春茶一斤12000元大洋.

您想知道的.

就是福壽長春茶2010年冬茶要12000元.


茶友今年上山住民宿........不好意思.

只有茶包可買.


導出判決文,您真直性子.

這裡面種滿了茶.未見農場有新包裝.

已經採了3季的茶.

眼看又要採春茶了.

這些茶到了哪哩,穿甚麼包裝????

我是持續好奇中.



不過,偏離主題.

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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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過溪 發表於 2011-3-11 18:40



    您當然不懂..................


福壽長春茶近年茶作概說:

民國83-88年,茶菁以投標方式,高標者承攬茶菁炒至工作.
民國89-94年約有5年時間,農場收回自行聘鹿谷師顧經炒製,導至大量庫存,於2006年釋出市場,才有坊間3000元一台斤罐裝茶,這些存貨一直到2008年春茶前結束.
民國95到今日,採定價購菁炒制.以每天150萬製茶量為基準,先入帳預付,時間到派師傅上山炒置,惟熏就是這一類的人.炒置完成由廠內監督封罐下山.


這樣子,應該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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