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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你講的情況,對方應負擔肇事責任,在警方做完筆錄也畫完現場圖的情況下,肇事責任會送鑑定,如果你法院遞狀提告過失傷害,法官會建議你們先去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調解不成再回來開庭,如果你先不提告,也是先向當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調解委員會類似台語中所謂的"公親",有個第三方人士來說說,比較有機會和解。

調解後,在對方誠意不足以讓你願意和解的情況下,案子又回到法院,因為過失傷害是刑事罪,也是告訴乃論,所以調解成功就撤回,調解失敗就他們負擔刑責,多數都是拘役可易科罰金。

記得在法院開庭時,要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這樣民事求償的部分就不用負擔"裁判費"。如果取得勝訴判決確定,即可至國稅局申請債務人之財產清單及所得證明,並且發動強制執行程序,倘如債務人均無財產,僅得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每隔時日進行更換(5年內),可不斷換發並無次數限制。另亦可將該筆債權讓售他人!

結論.....
1.可先去調解,失敗再提告(一般對方態度誠意夠的話,走這條),也可邊提告邊調解,給對方壓力(對方態度誠意不夠的話,走這條)
2.基本上你肯定能勝訴的話,若有把握對方有財產或有在公司或工廠上班,有個關鍵一定要告訴對方,那就是....."你是錯的那一方,到了法院肯定敗訴,雖然不一定被關,但最少也要判拘役,然後你會易科罰金(除非你寧可被關),然後我勝訴能向你求償,結果你不但要【賠我錢】,還要【有前科】,還要【易科罰金送錢給法院】,就看你三種要選一種,還是三種全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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