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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到這篇文章時,首先浮現的疑問是 "這小外甥幾歲"?
如果是還在上勞作課, 應該是小學生(可能三四年級或更小吧)約十歲左右,
而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所以文中提到的"傷害""搶奪"等罪行都不可能成立, 叫警察也沒用, 事實上就是說爽的, 嚇嚇人而已,
真要說法律責任, 可能只剩醫藥費賠償問題, 頂多是由家長負民法187條的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責任.
且就算有醫藥費, 如果打人一方不主動賠,  對方家長也要提告才能拿到, 沒人會為了幾百塊提告吧
最後為了幾百塊錢特地寫和解書,還由老師當公證人, 殊難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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