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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08# ulumochi


    U大好
T4U時代不管身處哪一代,都有它在那一代的成就。像茶顛時代,
誰忘得掉﹖那些繁華可以隨著年光煙消雲散嗎﹖那些都是不可毁滅的背影!
這一塊田地,靠的是大家的努力。獨立創作者的不畏艱辛,(他的堅毅和持久)
各路才情名士的辛苦耕耘。新進淺履的熱情和信心。委實不容易。
它自是由個體表現,感染結集的活動,既是個人也是社會的。各人的個性千差萬別
但有一點共通﹕就是人性的相同。
個體是主體,即要求的是自由而非平等,(不要討便宜),即便是商業競賣,也是自由
買賣,但並不代表沒有制約,和任性使氣應該。
尊重個體的發展,寛容不是忍受。你不能刪除既定的法律,你只可增加條文。
滿意現有的成績,但不能預約將來。沒有一定。沒有頂極,只有惟一。
某一類,不代表多數的少數,在阻礙社會安寧﹑穩定和發展上,做了多少讓人討厭的事﹖
還想做甚麼讓人討厭的事呢﹖
IQ緃然重要,EQ更能將事情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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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芊妹子您好
如您所說:這一塊田地,靠的是大家的努力。
T4U是個虛擬社會,他是自由的,就如同一個國家不能拒絕任何他的子民存在(不能把自己的國民驅逐出境)。
子民需要引導和管理,對異議人士要容忍。引導靠道德宣導,管理靠律法實施,而道德和律法在本質上是完全不同的,你不能把道德直接變成法條(例如規定子民如果沒有說請/謝謝/對不起,就要坐牢)。因為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標準,換句話說,任何人在沒有違背道德的最低標的紅線前,管理者都必須容忍子民的任何自由行為(例如,人民為了抗議政府,向馬英九丟雞蛋並罵{馬的},但是丟雞蛋不會讓人受傷,不違法{也許違反做人的道德},罵人{馬的}不構成當眾侮辱,馬英九就算被丟了滿身雞蛋,被人滿街罵馬的,也不能把人關起來)

有人也許不討喜,就像有人天生長了一臉衰樣,看了就討厭,但又如何?衰樣也許是來自天生,也許來自後調,但那是一個人的特質,他上街,你總不能要求他戴面具!(要求別人一定要戴面具反而違反--強制罪),而他上街也不一定阻礙社會安寧,只是醒目罷了,而這類的醒目對社會的危害,我認為,還輸於穿迷你裙的辣妹吧(容易讓駕駛分心而出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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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兄舉的例子並不洽當,蓄意將雞蛋砸在人身上,不管砸中馬英九、砸中蔡英文、還是砸在平民百姓身上,這是觸犯公然侮辱罪!這觀念一定要正確,很多人在網路上的挑釁行為,一開始都自認為不違法,等到被抓了,起訴判刑,那就為時已晚。在網路上罵人被判刑的案例已非常多,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但不要把法律問題錯以為只是道德問題!不是受害人不能追究,只是不想把問題搞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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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兄舉的例子並不洽當,蓄意將雞蛋砸在人身上,不管砸中馬英九、砸中蔡英文、還是砸在平民百姓身上, ...
黃大俠 發表於 2011-5-27 11:24



   
這是個人法律見解的問題
根據嚴格的罪刑法定主義,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及適用法規取決於犯罪人的犯意
甲因為馬政府的政次提出抗議,因此對馬丟雞蛋
屬於抗議行為,被告並沒有公然侮辱的犯意,並不因為馬本人自認受到侮辱就可以被定罪
所以我認為,就算馬向法院提出告訴
要勝訴的機率也是50/50(假如法院秉公處理沒有拍馬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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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石頭熊


    不知道..!
    只是現在..正下著大雨.. ..不魯你.. ..還是要等雨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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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的茶知識淵博有需要在向你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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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大俠:如果不違法怎會有"勝訴的機率也是50/50" ...   金錢 + 5 T元 威望 + 1


法律是死的,司法官是活的,所以每個人對法律的見解都有不同,也因此我們才要設計三審定讞的制度。以立場而言,檢察官的定位是國家為人民聘請的追訴人,所以立場會偏向告訴人(或受害人),而法官的設計是類似上帝的角色(蒙眼上帝),為何蒙眼?因為法官也是人,無法知道事發現場的真實狀況(除非有錄影帶),也無法得知被告的內心真意,所以在判決的時候只能以物證和證人的說詞『罪疑為輕』,寧願錯放不願錯殺以免造成冤獄。
以上一帖的為例,若被告主張:我是抗議馬英九的公共政策,以行動(丟雞蛋)意圖引起社會和媒體的注意,進而引起關注討論,進而改變政府的既定政策,並沒有公然侮辱馬英九的意圖,這跟一般人對他人潑糞吐口水意圖當眾羞辱他人,其本意是『讓他好看,讓他丟臉』的意圖是迥異的。若檢查官無法提出有力證據否定被告的說法,法官在罪疑為輕的判決本質下,很有可能判被告無罪。

以上只是我個人觀點,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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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ulumochi 於 2011-5-27 21:39 編輯
黃大俠:如果不違法怎會有"勝訴的機率也是50/50" ...   金錢 + 5 T元 威望 + 1


法律是死的,司法官是 ...
ulumochi 發表於 2011-5-27 21:26



    司法在某些灰暗地帶是很微妙的,不同的個人見解往往帶來不同的判決(端看法官怎麼去解釋法條)
所以阿扁當年在『選法官』的時候費盡心思(小動作不斷),老狐狸太了解這裡的微妙處
所以同樣一個案件(貪汙),一個法官判他無期徒刑,另一個法官可以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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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烏兄您這是詭辯啦,抗議可以,往人身上砸雞蛋就是違法!早上我要回復的時候剛好有律師朋友在線上,所以我是有請教她之後才貼上的。當然罪刑成立是有前提,「蓄意」跟「明確事證」是重點,但不能以「法律的死的、司法官是活的」這樣來解釋適法性。
  就如同您最早說的「法律只是道德標準的最低標準」,如您講的,丟雞蛋都有50%觸法的可能,那麼以道德的規範就不該去做這樣的事。我如果蛋砸馬英九,我肯定馬英九不會告我;馬英九如果拿蛋砸我,我ㄧ定會告他。這不是法律對不同人有不同的規範,而是他有總統的高度,而我只是小百姓不用顧慮。
  對法律的曲解往往是觸法的主因,我們不能要求每個人都嫻熟律法,但是現在是法治的社會,依循道德與理性更能有助於不會踩踏法律的界線。我們更希望大家在這網上能「有理不用大聲」、「無理不要挑釁」,讓這個論壇能更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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