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4U的網路贊助商型態和新光三越百貨判賠84萬案件
相同嗎?!
還是只看媒體標題所產生的誤解?
先說說新光連帶賠償的題外之話!!
滿懷正義值幾個屁用!!!沒錯我說----正義值個屁用!!!
不是問題還得解決嗎?
chernjiajang 兄於4/1 23:24 會員投訴區 發表
{有關耘百壺國際農產 的春拍事實]
小蔣發表於 2012-4-2 09:57
第一個發出聲援!!!
我是4/2傍晚,看到此文,
並從chernjiajang 兄所指的"45"頁449F從頭了解起
依序看完!
發現拍賣標的及參與茶友眾多,而賣家葉兄不在國內
有點群情激動!心裡是有點擔心了!
所以就所了解的範圍,找出規章制度來幫茶友,也才有了
chernjiajang 兄 的帖子#4F的發文,幫茶友壺友幫點忙,
制度是現成的,
依照[在本站進行買賣之所有非茶葉類交易原則]
在賣家不在國內,還無回應的情況下,應可解決大部份問題!
也打電話給其中一位評委茶友,表示有10%機會可能上評委會!要事先作準備!!
就法律規章,我是儘量幫得上,就解說一些,也算不妄當年法律人,
而今已是商人的我,不負當年恩師授業求學之初衷!就當法治機會教育吧!
是為了出風頭嗎? 我太了解我自己不是了!!!
昨天會自我禁言,是發現我幫的茶友,居然誤會我是和賣家有交情,在幫商家!!??
這誤會大了!
規章是買與賣的中間點,不因人涉事,不向某方傾斜!!!
這才叫法制!非人制!
規章是給雙方用的,不是單方,所以是兩邊當事人都可運用,而獲得解決!
規章不能解決,可"雙方"進評議制度(這是論壇特有的禮物),不想利用評議制度,
那也簡單,單方就可進國家的司法程序! 自己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就是這麼回事!
今天不就是因為茶友知道有[在本站進行買賣之所有非茶葉類交易原則]這管理規章
,並加上買方與賣方的雙方付出耐心與誠意,而獲得初步解決嗎?
所以別來誤會我和商家有私情?!!!
或我有冷言酸語?!!!
他媽的,只向葉兄買過一丁點老台茶,標過椪柑茶,兩支平價壺,其中一支壺蓋太緊,
葉兄爽快讓我換!如此而已!!
目前沒私交,以後有沒有榮幸成為朋友?天知道,
我洛社交朋廣結多,敵人不敢自誇沒有,應該很少!
所以....別誤會我!
幹!!!
再來談新光連帶賠償的案例
最高法院最終判決如何?還請法界,律師的茶友補充,
我已不算法律人!
今日僭越一下,情非得已!
經濟部93年6月8日商字第09302093700號解釋令意旨,
百貨公司的銷售型態區分三類
1,百貨公司自營產品
2,百貨公司雖提供場地或櫃位,由廠商專櫃陳列商品,但百貨公司以抽營業額幾成型態收租,
並開立百貨公司發票,非專櫃廠商發票!
3,百貨公司只提供場地,單純收固定租金,也無經手專櫃營業金額,開的發票也是專櫃廠商的!
茶友舉的新光連帶責任案例,專指類型2,
T4U論壇無連帶責任,是因為類型3,
類型3,法律無可合理之期待,去要求百貨公司對專櫃作注意義務之要求,
我指的是專櫃單純買賣關係,
而非開啟交易洽商階段的行走安全,地板濕滑,過度裝潢使消費者受傷,等等事件!
至於另一茶友提到,e-bay賠償LVMH集團商品天價的問題,是美國法院及歐盟多國法院之商務案件,
無法瞭解詳情,
但可以肯定的是案件主軸是智慧財產權,商標之侵犯及懲罰性賠償!
外國案例加上是平衡e-bay規模及LVMH集團商品商標之價值性,
要適當適用到T4U??可能還有一段頗為巨大的距離!
期待T4U,哪天真有資格被告這種天價!被告這種天價,即使當被告,都很爽!
(我不開玩笑活不下去)
論壇越來越興盛的日子,有無重新省思規章制度之必要?
很多前輩陸續都有建言,
ex
小胖兄 《 會員投訴區 》 » 是否有必要讓大家建議總壇主拒收某些贊助商
緣投明兄 《 商品評議區 》 » 杜老大是不是該有人出來處理一下
台灣茶人豐兄 《 商品評議區 》 » 建議總版主授權﹝商品評議區﹞版主召集成立評議委員會
緣投明兄 《 商品評議區 》 » 評議委員會之架構及義務等相關事項
...........等等,
這只是隨手找得到的,還有諸多前輩的建言,無法一一列舉!
但這些絕不是我可置喙之處,
也無意參與!!!
茶友相處,愉悅歡樂,從不談法律!!!
但面對糾紛,請依制度規章不偏廢即可!
空談一堆正義填膺,不提理性解決辦法,冷言酸語
跟酩酊大醉之酒言酒語,天下已盡是囊中物無異!
事後醒來, 依然醉夢一場!
只是臉紅酒糟鼻,
無實質意義!
*****
以上法律見解,參考資料來源
1,經濟部93年6月8日商字第09302093700號解釋
2,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鄭諭麗---百貨公司專櫃也有黑心貨?淺談百貨公司的責任 |